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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律師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9
九、辯護人辦理下一次預約接見,需在前次預約接見完成後始得辦理。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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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辯護人辦理下一次預約接見,需在前次預約接見完成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