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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律師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8
八、辯護人接見收容人時,戒護人員應先將收容人帶至接見處所候見。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8
八、辯護人接見收容人時,戒護人員應先將收容人帶至接見處所候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