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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律師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7
七、預約接見確認後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 10 分鐘前,持身分證明文
    件到所辦理登記手續。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7
七、預約接見確認後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 10 分鐘前,持身分證明文
    件到所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