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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律師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6
六、預約接見申請,辯護人須向本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以電話回覆申
    請人接見時間及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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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約接見申請,辯護人須向本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以電話回覆申
    請人接見時間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