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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律師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5
五、辦理預約接見須在接見日期之前一週(前 7  日起至 1  日下午 5  
    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申請預約。但申請截止日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
    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截止。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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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預約接見須在接見日期之前一週(前 7  日起至 1  日下午 5 
    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申請預約。但申請截止日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
    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