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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律師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3
三、為縮短辯護人辦理律師接見等候時間,可以書面現場提出申請或以電
    話預約方式辦理。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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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縮短辯護人辦理律師接見等候時間,可以書面現場提出申請或以電
    話預約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