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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律師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辯護人係刑事訴訟法 29 條規定之律師及審判中經審判長
    許可之非律師之人。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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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辯護人係刑事訴訟法 29 條規定之律師及審判中經審判長
    許可之非律師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