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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律師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11
十一、辯護人遲誤預約時間未完成接見, 6  個月內逾 3  次者,自最近
      一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停止預約接見。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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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辯護人遲誤預約時間未完成接見,6 個月內逾 3  次者,自最近一
      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停止預約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