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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律師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10
十、辯護人因故無法於預約時日辦理接見者,應於預約接見日前一日下午
    5 時前,以電話連繫本所取消。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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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辯護人因故無法於預約時日辦理接見者,應於預約接見日前一日下午
    5 時前,以電話連繫本所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