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律師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10
十、辯護人因故無法於預約時日辦理接見者,應於預約接見日前一日下午 5 時前,以電話連繫本所取消。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10
十、辯護人因故無法於預約時日辦理接見者,應於預約接見日前一日下午 5 時前,以電話連繫本所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