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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檔案申請應用須知 9
九、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收費以檔案管理局發布標準表為主。
民國 99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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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收費以檔案管理局發布標準表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