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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檔案申請應用須知 7
七、申請人閱覽檔案如有增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之行
    為者或有拆散已裝訂完成檔案之行為者或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
    檔案內容之行為者。閱覽室管理人員應予以制止,停止其閱覽,並記
    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通知司法機關。
民國 99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7
七、申請人閱覽檔案如有增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之行
    為者或有拆散已裝訂完成檔案之行為者或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
    檔案內容之行為者。閱覽室管理人員應予以制止,停止其閱覽,並記
    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通知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