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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5
五、本注意事項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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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注意事項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