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4
四、其他未列之飲食物品,如有影響戒護安全、妨害監所秩序者,得予限
    制(寄)送入,俾免影響戒護安全及其他收容人權益。
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4
四、其他未列之飲食物品,如有影響戒護安全、妨害監所秩序者,得予限
    制(寄)送入,俾免影響戒護安全及其他收容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