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 2 條
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
│行政區域│在途期間│備註                                    │
├────┼────┼────────────────────┤
│臺北市  │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所在地    │
├────┼────┼────────────────────┤
│新北市  │二日    │                                        │
├────┼────┼────────────────────┤
│桃園市  │三日    │                                        │
├────┼────┼────────────────────┤
│新竹縣  │四日    │                                        │
├────┼────┼────────────────────┤
│新竹市  │四日    │                                        │
├────┼────┼────────────────────┤
│苗栗縣  │六日    │                                        │
├────┼────┼────────────────────┤
│臺中市  │七日    │                                        │
├────┼────┼────────────────────┤
│南投縣  │七日    │                                        │
├────┼────┼────────────────────┤
│彰化縣  │六日    │                                        │
├────┼────┼────────────────────┤
│雲林縣  │六日    │                                        │
├────┼────┼────────────────────┤
│嘉義市  │六日    │                                        │
├────┼────┼────────────────────┤
│嘉義縣  │六日    │                                        │
├────┼────┼────────────────────┤
│臺南市  │六日    │                                        │
├────┼────┼────────────────────┤
│高雄市  │八日    │                                        │
├────┼────┼────────────────────┤
│屏東縣  │八日    │                                        │
├────┼────┼────────────────────┤
│基隆市  │二日    │                                        │
├────┼────┼────────────────────┤
│宜蘭縣  │四日    │                                        │
├────┼────┼────────────────────┤
│花蓮縣  │七日    │                                        │
├────┼────┼────────────────────┤
│臺東縣  │八日    │                                        │
├────┼────┼────────────────────┤
│澎湖縣  │十九日  │                                        │
├────┼────┼────────────────────┤
│東沙島  │三十四日│                                        │
├────┼────┼────────────────────┤
│太平島  │三十四日│                                        │
├────┼────┼────────────────────┤
│連江縣  │三十日  │                                        │
├────┼────┼────────────────────┤
│金門縣  │三十日  │                                        │
├────┼────┼────────────────────┤
│烏坵鄉  │三十四日│                                        │
└────┴────┴────────────────────┘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第 2 條
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
│行政區域│在途期間│備註                                    │
├────┼────┼────────────────────┤
│臺北市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所在地    │
├────┼────┼────────────────────┤
│新北市  │二日    │                                        │
├────┼────┼────────────────────┤
│桃園市  │三日    │                                        │
├────┼────┼────────────────────┤
│新竹縣  │四日    │                                        │
├────┼────┼────────────────────┤
│新竹市  │四日    │                                        │
├────┼────┼────────────────────┤
│苗栗縣  │六日    │                                        │
├────┼────┼────────────────────┤
│臺中市  │七日    │                                        │
├────┼────┼────────────────────┤
│南投縣  │七日    │                                        │
├────┼────┼────────────────────┤
│彰化縣  │六日    │                                        │
├────┼────┼────────────────────┤
│雲林縣  │六日    │                                        │
├────┼────┼────────────────────┤
│嘉義市  │六日    │                                        │
├────┼────┼────────────────────┤
│嘉義縣  │六日    │                                        │
├────┼────┼────────────────────┤
│臺南市  │六日    │                                        │
├────┼────┼────────────────────┤
│高雄市  │八日    │                                        │
├────┼────┼────────────────────┤
│屏東縣  │八日    │                                        │
├────┼────┼────────────────────┤
│基隆市  │二日    │                                        │
├────┼────┼────────────────────┤
│宜蘭縣  │四日    │                                        │
├────┼────┼────────────────────┤
│花蓮縣  │七日    │                                        │
├────┼────┼────────────────────┤
│臺東縣  │八日    │                                        │
├────┼────┼────────────────────┤
│澎湖縣  │十九日  │                                        │
├────┼────┼────────────────────┤
│東沙島  │三十四日│                                        │
├────┼────┼────────────────────┤
│太平島  │三十四日│                                        │
├────┼────┼────────────────────┤
│連江縣  │三十日  │                                        │
├────┼────┼────────────────────┤
│金門縣  │三十日  │                                        │
├────┼────┼────────────────────┤
│烏坵鄉  │三十四日│                                        │
└────┴────┴────────────────────┘
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訂定
第 2 條
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
│  行政區域  │  在途期間  │        備  註        │
├──────┼──────┼───────────┤
│  臺北市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
│            │            │財產分署所在地        │
├──────┼──────┼───────────┤
│  臺北縣    │  二日      │本縣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
│            │            │十五日改制為新北市    │
├──────┼──────┼───────────┤
│  桃園縣    │  三日      │                      │
├──────┼──────┼───────────┤
│  新竹縣    │  四日      │                      │
├──────┼──────┼───────────┤
│  新竹市    │  四日      │                      │
├──────┼──────┼───────────┤
│  苗栗縣    │  六日      │                      │
├──────┼──────┼───────────┤
│  臺中市    │  七日      │                      │
├──────┼──────┼───────────┤
│  臺中縣    │  七日      │本縣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
│            │            │十五日與臺中市合併    │
├──────┼──────┼───────────┤
│  南投縣    │  七日      │                      │
├──────┼──────┼───────────┤
│  彰化縣    │  六日      │                      │
├──────┼──────┼───────────┤
│  雲林縣    │  六日      │                      │
├──────┼──────┼───────────┤
│  嘉義市    │  六日      │                      │
├──────┼──────┼───────────┤
│  嘉義縣    │  六日      │                      │
├──────┼──────┼───────────┤
│  臺南市    │  六日      │                      │
├──────┼──────┼───────────┤
│  臺南縣    │  六日      │本縣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
│            │            │十五日與臺南市合併    │
├──────┼──────┼───────────┤
│  高雄市    │  八日      │                      │
├──────┼──────┼───────────┤
│  高雄縣    │  八日      │本縣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
│            │            │十五日與高雄市合併    │
├──────┼──────┼───────────┤
│  屏東縣    │  八日      │                      │
├──────┼──────┼───────────┤
│  基隆市    │  二日      │                      │
├──────┼──────┼───────────┤
│  宜蘭縣    │  四日      │                      │
├──────┼──────┼───────────┤
│  花蓮縣    │  七日      │                      │
├──────┼──────┼───────────┤
│  臺東縣    │  八日      │                      │
├──────┼──────┼───────────┤
│  澎湖縣    │  十九日    │                      │
├──────┼──────┼───────────┤
│  東沙島    │  三十四日  │                      │
├──────┼──────┼───────────┤
│  太平島    │  三十四日  │                      │
├──────┼──────┼───────────┤
│  連江縣    │  三十日    │                      │
├──────┼──────┼───────────┤
│  金門縣    │  三十日    │                      │
├──────┼──────┼───────────┤
│  烏坵鄉    │  三十四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