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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辦理收容少年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3
三、補充說明:
(一)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
      送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入物品之一致性處理原則。
(二)藥品類:收容人病情特殊,所內無適當藥品時,可檢具合格醫療院
      所醫師開具之診斷書及處方箋寄送藥品,但禁止寄入藥粉、非原裝
      之膠囊及保健食品。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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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充說明:
(一)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
      送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入物品之一致性處理原則。
(二)藥品類:收容人病情特殊,所內無適當藥品時,可檢具合格醫療院
      所醫師開具之診斷書及處方箋寄送藥品,但禁止寄入藥粉、非原裝
      之膠囊及保健食品。
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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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充說明:
(一)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
      送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入物品之一致性處理原則。
(二)藥品類:收容人病情特殊,所內無適當藥品時,可檢具合格醫療院
      所醫師開具之診斷書及處方箋寄送藥品,但禁止寄入藥粉、非原裝
      之膠囊及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