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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辦理收容少年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2
二、送入必需物品之限制:
    符合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
    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亦
    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一)不許送入:棉被、枕頭、拖鞋、化妝(保養)品、牙粉、痱子粉、
      洗衣粉、飾品、墨水、便服、梳子、玻璃類及金屬類製品等。
(二)准予送入:
      1.沐浴乳、洗髮精、洗衣乳等以透明罐裝者為限,不透明包裝及香
        皂須拆封、切塊檢查。
      2.襪子、毛巾、內衣褲每次各以 2  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
        再送入。肥皂、牙刷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
        紙 100  張、塑膠鉛筆 2  支、衛生紙 2  包,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學校教科書例外)。但有夾帶違禁品、妨害本所紀律者或圖
        書雜誌之內容有礙於少年收容目的者,不許送入。
(三)收容少年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柺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
      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四)書信或訴訟文件經檢閱後得由接見窗口送入,並依本所發受書信之
      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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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入必需物品之限制:
    符合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
    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亦
    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一)不許送入:棉被、枕頭、拖鞋、化妝(保養)品、牙粉、痱子粉、
      洗衣粉、飾品、墨水、便服、梳子、玻璃類及金屬類製品等。
(二)准予送入:
      1.沐浴乳、洗髮精、洗衣乳等以透明罐裝者為限,不透明包裝及香
        皂須拆封、切塊檢查。
      2.襪子、毛巾、內衣褲每次各以 2  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
        再送入。肥皂、牙刷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
        紙 100  張、塑膠鉛筆 2  支、衛生紙 2  包,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學校教科書例外)。但有夾帶違禁品、妨害本所紀律者或圖
        書雜誌之內容有礙於少年收容目的者,不許送入。
(三)收容少年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柺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
      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四)書信或訴訟文件經檢閱後得由接見窗口送入,並依本所發受書信之
      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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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入必需物品之限制:
(一)符合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
      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
      ,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
      1.不許送入:棉被、枕頭、拖鞋、化妝(保養)品、牙粉、痱子粉
        、洗衣粉、飾品、墨水、便服、梳子、玻璃類及金屬類製品等。
      2.准予送入:
     (1)沐浴乳、洗髮精、洗衣乳等以透明罐裝者為限,不透明包裝及
          香皂須拆封、切塊檢查。
     (2)襪子、毛巾、內衣褲每次各以 2  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
          准再送入。肥皂、牙刷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
          、信紙 100  張、塑膠鉛筆 2  支、衛生紙 2  包,圖書雜誌
          每次 3  本(學校教科書例外)。但有夾帶違禁品或妨害本所
          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之內容有礙於少年收容目的者,
          亦不許送入。
     (3)收容少年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柺杖等),須由收容人
          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
          式寄入。
     (4)書信或訴訟文件經檢閱後得由接見窗口送入,並依本所發受書
          信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