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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寄(送)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5
五、飲食:送入之飲食,以菜餚水果為主,並應經檢查後始可送入,且每
    次不得逾二公斤,有關送入飲食處理之原則如下:
(一)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
     送入。
(二)送入之飲食為茶葉、結晶狀或含有粉狀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不許送入。
(三)送入之飲食經客觀認定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不許送入。
(四)送入之飲食為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不許送
      入,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五)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不許送入,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
      准予送入。
(六)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不許送入,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
      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七)未經切開或剝開之水果,不許送入,但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
      入。
(八)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不許送入,但經告知
      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仍堅持送入且同意接受檢查者,可准予送
      入。
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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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飲食:送入之飲食,以菜餚水果為主,並應經檢查後始可送入,且每
    次不得逾二公斤,有關送入飲食處理之原則如下:
(一)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
     送入。
(二)送入之飲食為茶葉、結晶狀或含有粉狀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不許送入。
(三)送入之飲食經客觀認定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不許送入。
(四)送入之飲食為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不許送
      入,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五)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不許送入,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
      准予送入。
(六)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不許送入,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
      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七)未經切開或剝開之水果,不許送入,但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
      入。
(八)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不許送入,但經告知
      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仍堅持送入且同意接受檢查者,可准予送
      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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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飲食:送入之飲食,以菜餚水果為主,並應經檢查後始可送入,且每
    次不得逾二公斤,有關送入飲食處理之原則如下:
(一)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
      送入。
(二)送入之飲食為茶葉、結晶狀或含有粉狀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不許送入。
(三)送入之飲食經客觀認定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不許送入。
(四)送入之飲食為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不許送
      入,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五)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不許送入,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
      准予送入。
(六)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不許送入,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
      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七)未經切開或剝開之水果,不許送入,但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
      入。
(八)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不許送入,但經告知
      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仍堅持送入且同意接受檢查者,可准予送
      入。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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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飲食:送入之飲食,以菜餚水果為主,並應經檢查後始可送入,且每
    次不得逾二公斤。
(一)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
        許送入。
      2.送入之飲食為茶葉、結晶狀或含有粉狀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
        物,不許送入。
      3.送入之飲食經客觀認定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
        用之飲食,不許送入。
      4.送入之飲食為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不許
        送入,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5.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不許送入,但由送入者去殼後,
        可准予送入。
      6.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不許送入,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
        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7.未經切開或剝開之水果,不許送入,但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
        送入。
      8.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不許送入,但經告
        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仍堅持送入且同意接受檢查者,可准
        予送入。
(二)依上開送入飲食處理原則,下列之飲食請勿送入:
      ┌───┬───────────────────────┐
      │款  次│請勿送入飲食品項                              │
      ├───┼───────────────────────┤
      │第一款│含有酒精成分、中藥、麻油成分、未經煮熟之菜餚、│
      │      │葡萄、鳳梨、草莓、楊桃…等。                  │
      ├───┼───────────────────────┤
      │第二款│茶葉、咖啡、奶粉及灑有或含有鹽、糖、胡椒粉、辣│
      │      │椒粉…等之菜餚。                              │
      ├───┼───────────────────────┤
      │第三款│皮蛋、蒸蛋、糖果、芥末、甘蔗、豆鼓、五殼雜糧、│
      │      │血類製品、沙拉、醃製類、小卷、辣椒……等。    │
      ├───┼───────────────────────┤
      │第四款│含有大骨之豬腳、雞鴨之頭腳、肉鬆肉脯、玉米條…│
      │      │等。                                          │
      ├───┼───────────────────────┤
      │第五款│蝦、蟹、蚵、蛤、九孔、毛豆莢、花生、瓜子…等。│
      ├───┼───────────────────────┤
      │第六款│未開罐之罐頭。                                │
      ├───┼───────────────────────┤
      │第七款│未經切開或剝開之水果。                        │
      ├───┼───────────────────────┤
      │第八款│包餡食品、釋迦、香蕉、榴槤、糕餅類、夾心餅乾、│
      │      │春捲…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