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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寄(送)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4
四、辦理接見送物時請勿挾帶違禁(法)物品,以免涉及刑責。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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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接見送物時請勿挾帶違禁(法)物品,以免涉及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