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9
九、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志工每年應至
      少入監服務十二小時以上。但有正當理由,並經志工考核小組表決
      同意續聘者,不在此限。
(二)各教區管教小組每月審查志工輔導行狀,並填具志工審查意見表(
      如附件二)。志工考核小組每年十二月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志工服
      務考核表(如附件三)項目分為志工之品行道德、學識專業、服務
      熱忱、個人意願、服務時數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審查情形得
      為志工解聘或不續聘之參考。
(三)擔任本監志工未滿一年者,仍應予以考核。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9
九、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志工每年應至
      少入監服務十二小時以上。但有正當理由,並經志工考核小組表決
      同意續聘者,不在此限。
(二)各教區管教小組每月審查志工輔導行狀,並填具志工審查意見表(
      如附件二)。志工考核小組每年十二月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志工服
      務考核表(如附件三)項目分為志工之品行道德、學識專業、服務
      熱忱、個人意願、服務時數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審查情形得
      為志工解聘或不續聘之參考。
(三)擔任本監志工未滿一年者,仍應予以考核。
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9
九、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志工每年應至
      少入監服務十二小時以上。但有正當理由,並經志工考核小組表決
      同意續聘者,不在此限。
(二)各教區管教小組每月審查志工輔導行狀,並填具志工審查意見表(
      如附件二)。志工考核小組每年十二月底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志工
      服務考核表(如附件三)項目分為志工之品行道德、學識專業、服
      務熱忱、個人意願、服務時數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審查情形
      得為志工解聘或不續聘之參考。
(三)擔任本監志工未滿一年者,仍應予以考核。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9
九、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志工每年應至
      少入監服務十二小時以上。但有正當理由,並經志工考核小組表決
      同意續聘者,不在此限。
(二)各教區管教小組每月審查志工輔導行狀,並填具志工審查意見表(
      如附件二)。志工考核小組每年十二月底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志工
      服務考核表(如附件三)項目分為志工之品行道德、學識專業、服
      務熱忱、個人意願、服務時數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審查情形
      得為志工解聘或不續聘之參考。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9
九、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志工每年應至
      少入監服務 12 小時以上。
(二)志工考核小組每年 12 月底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志工服務考核表(
      如附件二)項目分為志工之身心健康狀況、品行道德、學識專業、
      服務熱忱、服務時數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審查情形得為志工
      解聘或不續聘之參考。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9
九、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志工每年應至
      少入監服務 12 小時以上。
(二)志工考核小組每年 12 月底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志工服務考核表(
      如附件二)項目分為志工之身心健康狀況、品行道德、學識專業、
      服務熱忱、服務時數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審查情形得為志工
      解聘或不續聘之參考。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