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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8
八、志工考核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
    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主席。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8
八、志工考核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
    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主席。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8
八、志工考核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
    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主席。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8
八、志工考核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
    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