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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6
六、志工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6
六、志工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6
六、志工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6
六、志工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