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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5
五、教誨志工任期二年,社會志工任期一年,並發給志工識別證,入監服
    務時應配戴,期滿得續聘,解聘或不續聘時應交回志工識別證。
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5
五、教誨志工任期二年,社會志工任期一年,並發給志工識別證,入監服
    務時應配戴,期滿得續聘,解聘或不續聘時應交回志工識別證。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5
五、教誨志工任期二年,社會志工任期一年,並發給志工識別證,入監服
    務時應配戴,期滿得續聘,解聘或不續聘時應交回志工識別證。但擔
    任本監志工未滿一年者,仍應依第九點予以考核。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5
五、志工任期二年,並發給志工識別證,入監服務時應配戴,期滿得續聘
    ,解聘或不續聘時應交回志工識別證。但擔任本監志工未滿一年者,
    仍應依第九點予以考核。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5
五、志工任期二年,並發給志工識別證,入監服務時應配戴,期滿得續聘
    ,解聘或不續聘時應交回志工識別證。但擔任本監志工未滿一年者,
    仍應依第九點予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