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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10
十、志工應遵守事項:
(一)遵守矯正相關法令。
(二)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三)因志工服務得知之收容人個資,應保密不得外洩。
(四)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信(訊息)、代打電話或挾帶物品。
(五)服務時,應配合管教人員行政運作。
(六)其他經告知應遵守之規定事項。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10
十、志工應遵守事項:
(一)遵守矯正相關法令。
(二)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三)因志工服務得知之收容人個資,應保密不得外洩。
(四)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信(訊息)、代打電話或挾帶物品。
(五)服務時,應配合管教人員行政運作。
(六)其他經告知應遵守之規定事項。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0
十、志工應遵守事項:
(一)遵守法務部或本監訂定之法令。
(二)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三)因志工服務得知之收容人個資,應保密不得外洩。
(四)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信(訊息)、代打電話或挾帶物品。
(五)服務時,應配合管教人員行政運作。
(六)其他經告知應遵守之規定事項。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10
十、志工應遵守事項:
(一)遵守法務部或本監訂定之法令。
(二)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三)因志工服務得知之收容人個資,應保密不得外洩。
(四)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信(訊息)、代打電話或挾帶物品。
(五)服務時,應配合管教人員行政運作。
(六)其他經告知應遵守之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