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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08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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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9
九、辯護人 6 個月內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逾 3 次者,收容人所 在之矯正機關得自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其申 請辦理遠距接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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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辯護人 6 個月內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逾 3 次者,收容人所 在之矯正機關得自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其申 請辦理遠距接見。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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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辯護人 6 個月內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逾 3 次者,收容人所 在之矯正機關得自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其申 請辦理遠距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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