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8 16:3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6
六、辯護人申請遠距接見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 接見之機關,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審核後辦理遠距接見,並由收容人 所在機關填具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登記表。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6
六、辯護人申請遠距接見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 接見之機關,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審核後辦理遠距接見,並由收容人 所在機關填具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登記表。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6
六、辯護人申請遠距接見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 接見之機關,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審核後辦理遠距接見,並由收容人 所在機關填具辯護人辦理遠距接見登記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