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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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2
二、為保障被告訴訟需要,自 99 年 11 月 1 日起開放辯護人得前往設 有遠距接見設備之矯正機關,就近辦理律師接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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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保障被告訴訟需要,自 99 年 11 月 1 日起開放辯護人得前往設 有遠距接見設備之矯正機關,就近辦理律師接見。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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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保障被告訴訟需要,自 99 年 11 月 1 日起開放辯護人得前往設 有遠距接見設備之矯正機關,就近辦理律師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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