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9: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12
十二、本所收容人如因特殊事由無法與其辯護人遠距接見時,將立即以電
      話通知辯護人,並於網站系統中註記。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12
十二、本所收容人如因特殊事由無法與其辯護人遠距接見時,將立即以電
      話通知辯護人,並於網站系統中註記。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12
十二、本所收容人如因特殊事由無法與其辯護人遠距接見時,將立即以電
      話通知辯護人,並於網站系統中註記。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