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9:1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 9
九、辯護人 6 個月內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逾 3 次者,本所得自 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其電話預約方式辦理接 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9
九、辯護人 6 個月內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逾 3 次者,本所得自 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其電話預約方式辦理接 見。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9
九、辯護人 6 個月內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逾 3 次者,本所得自 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其電話預約方式辦理接 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