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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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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 8
八、辯護人於完成該次預約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另辯護人 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 1 日下午 5 時前以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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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辯護人於完成該次預約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另辯護人 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 1 日下午 5 時前以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8
八、辯護人於完成該次預約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另辯護人 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 1 日下午 5 時前以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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