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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9
九、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不得以攝影
      方式為之,若有複製必要應由本所業務單位承辦人員複製為原則。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訂定
9
九、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不得以攝影
      方式為之,若有複製必要應由本所業務單位承辦人員複製為原則。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