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八、申請應用檔案者,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且應出示審 核通知書,由本所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陪同應用。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訂定
8
八、申請應用檔案者,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且應出示審 核通知書,由本所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陪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