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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八、申請應用檔案者,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且應出示審
    核通知書,由本所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陪同應用。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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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應用檔案者,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且應出示審
    核通知書,由本所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陪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