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3
三、非本所人員進入閱覽室,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除筆記
    本外,個人物品及背包應放於置物櫃。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訂定
3
三、非本所人員進入閱覽室,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除筆記
    本外,個人物品及背包應放於置物櫃。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