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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0:0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16
十六、支用查核評估小組,應將查核結果,作成查核評估報告,提報執行
      審查小組,作為是否續列為支付對象及審酌支付金額之參考。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6
十六、支用查核評估小組,應將查核結果,作成查核評估報告,提報執行
      審查小組,作為是否續列為支付對象及審酌支付金額之參考。
民國 99 年 11 月 09 日訂定
16
十六、支用查核評估小組,應將查核結果,作成查核評估報告,提報執行
      審查小組,作為是否續列為支付對象及審酌支付金額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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