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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
    資料及其附件。
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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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
    資料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