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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5
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臺
      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301  專戶,帳號:臺灣銀行花蓮分行
      018036070266),提出繳款証明,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
      寄收據及複製品。
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訂定
15
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 301  專戶,帳號:臺灣銀行花蓮
      分行 018036070266 ),提出繳款証明,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
      ,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