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實施注意事項 3
三、其他事項:
(一)本所為增進便民服務及兼顧維持接見處所之秩序,對受刑人及受戒
      治人最近親屬及家屬接見放寬得三人同時辦理;成年收容人之朋友
      接見仍以二人為限。收容少年部分因係法律明文規定仍以二人為限
      。
(二)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受戒治人飲食不得送入,但
      在特定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由本所於節日前依規定辦理公告
      之。
(三)本所收容之觀察勒戒少年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飲食不得送入。
(四)寄送入飲食或物品,如涉及違禁(法)將移送政風室調查,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3
三、其他事項:
(一)本所為增進便民服務及兼顧維持接見處所之秩序,對受刑人及受戒
      治人最近親屬及家屬接見放寬得三人同時辦理;成年收容人之朋友
      接見仍以二人為限。收容少年部分因係法律明文規定仍以二人為限
      。
(二)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受戒治人飲食不得送入,但
      在特定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由本所於節日前依規定辦理公告
      之。
(三)本所收容之觀察勒戒少年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飲食不得送入。
(四)寄送入飲食或物品,如涉及違禁(法)將移送政風室調查,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修正
3
三、其他事項:
(一)本所為增進便民服務及兼顧維持接見處所之秩序,對受刑人及受戒
      治人最近親屬及家屬接見放寬得三人同時辦理;成年收容人之朋友
      接見仍以二人為限。收容少年部分因係法律明文規定仍以二人為限
      。
(二)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受戒治人飲食不得送入,但
      在特定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由本所於節日前依規定辦理公告
      之。
(三)本所收容之觀察勒戒少年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飲食不得送入。
(四)寄送入飲食或物品,如涉及違禁(法)將移送政風室調查,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修訂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訂)時亦同
      。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3
三、其他事項:
(一)本所為增進便民服務及兼顧維持接見處所之秩序,對受刑人及受戒
      治人最近親屬及家屬接見放寬得 3  人同時辦理;成年收容人之朋
      友接見仍以 2  人為限。收容少年部分因係法律明文規定仍以 2
      人為限。
(二)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1 條規定:受戒治人飲食不得送入,但在
      特定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由本所於節日前依規定辦理公告之
      。
(三)本所收容之觀察勒戒少年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規定:
      飲食不得送入。
(四)寄送入飲食或物品,如涉及違禁(法)將移送政風室調查,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修訂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訂)時亦同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3
三、其他事項:
(一)本所為增進便民服務及兼顧維持接見處所之秩序,對受刑人及受戒
      治人最近親屬及家屬接見放寬得 3  人同時辦理;成年收容人之朋
      友接見仍以 2  人為限。收容少年(女)部分因係法律明文規定仍
      以 2  人為限。
(二)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1 條規定:受戒治人飲食不得送入,但在
      特定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由本所於節日前依規定辦理公告之
      。
(三)本所收容之觀察勒戒少年(女)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
      規定:飲食不得送入。
(四)寄送入飲食或物品,如涉及違禁(法)將移送政風室調查,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修訂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訂)時亦同
      。
民國 99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2
貳:                                                                  
一、本所為增進便民服務及兼顧維持接見處所之秩序,對受刑人及受戒治
    人最近親屬及家屬接見放寬得 3  人同時辦理;成年收容人之朋友接
    見仍以 2  人為限。收容少年(女)部分因係法律明文規定仍以 2  
    人為限。                      
二、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1 條規定:受戒治人飲食不得送入,但在特
    定節目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由本所於節日前依規定辦理公告之。
三、本所收容之觀察勒戒少年(女)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規
    定:飲食不得送入。
4
肆:
一、本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注意事項請各場舍及接見室加強對收容人與家屬、親友加強宣導,
    以求更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