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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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實施要點 6
六、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許寄入金錢、菜餚、物品,但需 親自辦理,託人代送者,不予受理。
民國 99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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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許寄入金錢、菜餚、物品,但需 親自辦理,託人代送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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