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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接見物品檢查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5
伍、接見家屬寄入之物品種類、數量或檢查方式遇有爭議(疑義)時,由
    戒護科專員或戒護科長親往說明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報告典獄長。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5
伍、接見家屬寄入之物品種類、數量或檢查方式遇有爭議(疑義)時,由
    戒護科專員或戒護科長親往說明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報告典獄長。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5
伍、本注意事項經陳核並提監務會議審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