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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8
八、檢察官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對於法院所為刑後強制治療之裁定,得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提起抗告。但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
    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定之效力。但原審法院及抗告法院,均得以裁定停
    止執行。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8
八、檢察官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對於法院所為刑後強制治療之裁定,得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提起抗告。但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
    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定之效力。但原審法院及抗告法院,均得以裁定停
    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