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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28
二十八、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者,刑後強制治
        療處所應即將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治療、鑑定及評估等相關
        資料,提供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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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者,刑後強制治
        療處所應即將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治療、鑑定及評估等相關
        資料,提供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