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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27
二十七、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法院裁定停止治療者,刑後強制治療處
        所應於接到釋放通知書之當日,即予釋放。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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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法院裁定停止治療者,刑後強制治療處
        所應於接到釋放通知書之當日,即予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