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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21
二十一、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指定區域,許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於限
        制時間內自由散步活動。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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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指定區域,許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於限
        制時間內自由散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