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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13
十三、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於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入所時,應辦理下列事
      項:
  (一)查驗身分證、裁定書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
  (二)捺印指紋及照相。
  (三)檢查身體、衣物及所攜帶之財物。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13
十三、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於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入所時,應辦理下列事
      項:
  (一)查驗身分證、裁定書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
  (二)捺印指紋及照相。
  (三)檢查身體、衣物及所攜帶之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