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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11
十一、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予戒護防止脫逃。對於受處分人,應於不妨礙
      其治療進行之範圍內施以戒護。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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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予戒護防止脫逃。對於受處分人,應於不妨礙
      其治療進行之範圍內施以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