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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10
十、執行刑後強制治療處分,女性與男性受處分人應分開治療;未滿十八
    歲與十八歲以上受處分人,應分開治療。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10
十、執行刑後強制治療處分,女性與男性受處分人應分開治療;未滿十八
    歲與十八歲以上受處分人,應分開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