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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15:5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送入收容人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1
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
      交本人。
(二)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第 1  項: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
      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
      入或廢棄之。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
      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規
      定限制之:
      1.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
        送入。
      2.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
        及墨水等,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草紙 2  包。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但夾
        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
        有礙於受刑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四)法務部 85 年 7  月 22 日法 85 監決字第 18374  號函:
      1.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2.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3.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
        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五)法務部 99 年 10 月 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
      提示矯正機關辦理寄(送)入飲食物品之處理原則。
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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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
      交本人。
(二)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第 1  項: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
      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
      入或廢棄之。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
      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規
      定限制之:
      1.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
        送入。
      2.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
        及墨水等,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草紙 2  包。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但夾
        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
        有礙於受刑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四)法務部 85 年 7  月 22 日法 85 監決字第 18374  號函:
      1.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2.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3.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
        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五)法務部 99 年 10 月 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
      提示矯正機關辦理寄(送)入飲食物品之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