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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財物注意事項 5
五、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
    例原則。
民國 99 年 10 月 21 日訂定
5
五、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
    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