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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第 7 條
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
練所組織條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
通則、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少年輔育院條例於本法施行時
,未及配合廢止或修正者,其涉及第五條矯正機關組織事項之規定,於本
法施行後,不再適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