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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檔案閱覽室使用須知 10
十、閱覽室內不得有飲食、吸煙、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及
    破換環境整潔等情事,違反者,本監有權停止其檔案應用。
民國 99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10
十、閱覽室內不得有飲食、吸煙、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及
    破換環境整潔等情事,違反者,本監有權停止其檔案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