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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8
八、(寄)送入物品檢查相關規定:
(一)中西藥材、藥品及各種針劑,無醫師處方箋不得(寄)送入。
(二)被、毯、枕頭、毛巾、牙刷等生活必需品,經檢查程序(如拆開、
      泡水等)處理後,得許(寄)送入,惟每次以一件為限,破損不堪
      使用時,始准再(寄)送入。非生活必需品(如圍巾、手套等),
      不得(寄)送入。
(三)液體、乳狀、粉狀等無法檢查之物品(如洗髮精、牙膏、洗衣粉、
      藥粉等),不得(寄)送入。
(四)含有金屬品及附帶繩索等裝飾品之衣物,不得(寄)送入;但經(
      寄)送入人去除飾品後,不在此限。
(五)圖書雜誌每次以三件為限,其內容有礙收容人羈押之目的或改過遷
      善者,不得(寄)送入。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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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寄)送入物品檢查相關規定:
(一)中西藥材、藥品及各種針劑,無醫師處方箋不得(寄)送入。
(二)被、毯、枕頭、毛巾、牙刷等生活必需品,經檢查程序(如拆開、
      泡水等)處理後,得許(寄)送入,惟每次以一件為限,破損不堪
      使用時,始准再(寄)送入。非生活必需品(如圍巾、手套等),
      不得(寄)送入。
(三)液體、乳狀、粉狀等無法檢查之物品(如洗髮精、牙膏、洗衣粉、
      藥粉等),不得(寄)送入。
(四)含有金屬品及附帶繩索等裝飾品之衣物,不得(寄)送入;但經(
      寄)送入人去除飾品後,不在此限。
(五)圖書雜誌每次以三件為限,其內容有礙收容人羈押之目的或改過遷
      善者,不得(寄)送入。
民國 99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8
八、(寄)送入物品檢查相關規定:
    1.中西藥材、藥品及各種針劑,無醫師處方箋不得(寄)送入。
    2.被、毯、枕頭、毛巾、牙刷等生活必需品,經檢查程序(如拆開、
      泡水等)處理後,得許(寄)送入,惟每次以一件為限,破損不堪
      使用時,始准再(寄)送入。非生活必需品(如圍巾、手套等),
      不得(寄)送入。
    3.液體、乳狀、粉狀等無法檢查之物品(如洗髮精、牙膏、洗衣粉、
      藥粉等),不得(寄)送入。
    4.含有金屬品及附帶繩索等裝飾品之衣物,不得(寄)送入;但經(
      寄)送入人去除飾品後,不在此限。
    5.圖書雜誌每次以三件為限,其內容有礙收容人羈押之目的或改過遷
      善者,不得(寄)送入。
    6.禁見收容人家屬不得(寄)送入有關新聞時事之書報、刊物。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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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寄)送入飲食之規定:
    1.中藥燉煮者及各種含酒精類食物,不得(寄)送入。
    2.易腐敗、大骨類食物或可釀酒之水果(如鳳梨、香蕉、葡萄、草莓
      、楊桃、荔枝等),不得(寄)送入。
    3.未經煮熟之食物、冷凍結冰及勾芡湯汁等食物,不得(寄)送入。
    4.未處理之有殼食物(如花生、瓜子、蟹、蚵、蛤等),請勿(寄)
      送入;但預先去殼、切片者,不在此限。
    5.難以檢查之各種糖果、米麵、夾心類食物(如米粉、粽、糯米飯、
      裹粉炸物、麵包、蛋糕等),請勿(寄)送入。惟除確實無法檢查
      者外,願經檢查程序(如切開、弄碎、泡水等)處理者,不在此限
      。
    6.茶葉、肉鬆等不易檢查之食物,請勿(寄)送入。惟除確實無法檢
      查者外,願經檢查程序(如切開、弄碎、泡水等)處理者,不在此
      限。
    7.夏令時節之魚、蝦及涼拌等不易保鮮之食物,請勿(寄)送入;但
      經煮熟、去殼及切片後得許(寄)送入。
    8.送入之菜餚、水果必須預先切開以便檢查,否則得拒絕(寄)送入
      。